
撰文 | 田小夢
題圖 | IC Photo
隨著全球數字化轉型的加速,數據的爆發增長、海量集聚蘊藏了巨大的價值。
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全球數字經濟白皮書(2022年)》數據顯示,2021年,全球47個主要國家數字經濟增加值規模達到38.1萬億美元,其中,中國數字經濟規模達到7.1萬億美元,位居世界第二。數字經濟不是僅限于簡單買賣數據的經濟,而是以服務產業為主的巨大市場。
近日,在2023中國(保定)數據服務產業創新大會上,中國電子商會發布國內首個《數據服務產業圖譜》。“圖譜的發布,旨在讓企業能夠清晰的了解自身在行業內所處的位置,為企業的發展方向提供參考,了解自身的優勢、劣勢,也是為了讓整個市場能從大的環境上尋找與自己有關的企業定位跟投資策略等前瞻信息。”中國電子商會秘書長彭李輝說道。

中國電子商會秘書長彭李輝
明確企業定位
聚焦數據要素創新
“數據服務產業是以數據開發利用為主營業務的新興產業形態。”彭李輝說道,我國已經形成了門類較為齊全的數據服務產業鏈,涵蓋了數據源、數據基礎、數據生產、數據產品、數據流通、數據應用、數據安全與治理、數據生態等八類業態。
為何如此劃分服務產業鏈條?
彭李輝坦言稱,將企業按照不同層次劃分,更能明確他們所能解決的問題。如保定作為數據服務產業的試點城市,在形成生態建設前,首先要了解整個數據服務中不同生態間的關系,這樣利于保定在設定引進產業和服務產業上更加目的性。
當然,在數據要素發展時,創新是永恒的話題。彭李輝認為,新機制、新主體、新設施是數據要素主要創新方向。
數據要素市場供需對接向多行業擴展。金融、互聯網、電信運營商等頭部企業逐漸在多個行業產生典型的數據流通實踐,不斷開展跨領域數據深度融合應用,為各類業務提供新資源、新方案,有效實現數據的供需對接。
此外,彭李輝強調道,“數據要素市場經營運行模式也要積極創新,為破解數據流通實踐中的難題,各地各領域在運營機制、參與主體、基礎設施等方面積極探索創新。”

國信優易數據股份有限公司總裁王亞松
對此,國信優易數據股份有限公司總裁王亞松表示認同。他表示,站在產業層面,政府和企業端對數字經濟數據技術獲得了逐步認知,但是到中小企業,乃至普通的老百姓其實感受并不強。原因在于,實現數字經濟技術的成本很高,當中小企業獨立去做數字化轉型相關業務時,他們沒有能力去買單,但放到產業鏈條或者體系中,就很容易實現。
確權、定價、流通、監管
是數據服務產業發展關鍵點
近年來數據要素逐漸成為生產力要素之一,賦能于傳統產業轉型升級,催生出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
對于數據要素的發展,國家發布一系列重要文件。誠如,2021年,《“十四五”數字經濟發展規劃》提出在2025年初步建立數據要素市場體系。2022年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數據二十條”)提出構建數據產權、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等制度,構建了我國數據基礎制度的“四梁八柱”。
國家政策引領、地方試點推進、企業主體創新、關鍵技術創新等多方合力,使得我國數據要素市場不斷探索和創新,步入高速增長階段。數據顯示,2021年我國數據要素市場規模達到815億元,預計“十四五”期間市場規模復合增速將超過25%,到2025年規模有望接近2000億元。
從細分領域來看,數據要素的存儲、分析、加工環節市場規模均超過150億元,為數據要素的資源化奠定了扎實基礎;數據交易、數據服務的產業規模分別達到120億元、85億元。
盡管相應模式的探索和創新已經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在彭李輝看來,后續產業發展中,確權、定價、流通、監管將是關鍵點。
彭李輝表示,在數據權屬方面,難以界定,有待建立產權制度。數據作為一種虛擬物品在財產上的歸屬、分配、追溯、分配等問題仍未有明確定義。盡管我國已經形成“三法一條例”數據安全頂層制度框架,部分明確了數據國家主權和人格權的問題,但現行法律中對相關數據產權部分約束較少,主要為原則性規定,缺乏清晰的產權規則。推進公共數據、企業數據、個人數據分級分類確權,建立數據資源持有權、加工使用權、產品經營權等產權運行機制成為后續數據要素權益保護制度健全的重點。
在估值定價方面,缺乏依據,有待發揮市場作用。數據要素的產生具有復雜性,包含采集、存儲、計算、分析等諸多環節,數據的實際價值會隨復制次數、應用場景、供需關系的改變而頻繁波動,傳統定價方式難以滿足數據要素的價值衡量體系。合理引入第三方機構、引入AI算法等技術進行數據資產評估,綜合考慮數據成本、預期受益、市場公允價格等因素,有望成為后續價格機制探索的重點方向。
在流通規則方面,尚不完善,有待鼓勵積極探索。數據在真實性、保護性和共享性之間存在矛盾,加上當前數據權責制度規范不健全,導致企業不敢、不愿意參與數據流通,從而形成“數據孤島”與“數據壟斷”等現象。近年來,我國不斷引導市場主體重新構建互利合作的關系,通過規則制定、技術完善、設立平臺等方式培育數據交易市場;但多層次、高效的流通體系還有待進一步探索完善。
在監管體系方面,尚未健全,有待設立統籌管理。傳統企業的監管模式已然不適應數據要素市場的高效流動性,單部門或單地區的監管體系不足以應對跨地區、跨行業、跨層級的數據監管需求。目前各地已開始設立大數據局等部門負責統籌管理數據的監管、治理及運營體系,但頂層設計依然有待完善,各地數據交易市場建設依然存在不相容現象,后續更完備配套政策的出臺和更精準的分級分類監管將助力數據要素市場化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