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News10月28日消息,在法國競爭與消費管理局(DGCCRF)展開調查 12 年之后,蘋果公司被裁定因其經銷合同中多項被認定為非法的條款,須向多家法國電信運營商支付高額賠償金。這些爭議性條款包括強制運營商共享其專利技術、無償提供網絡數據,以及設立聯合廣告基金以推廣 iPhone 手機。
該案件最早可追溯至 2013 年,時任法國經濟與財政部長皮埃爾?莫斯科維奇(Pierre Moscovici)、工業復興部長阿爾諾?蒙特堡(Arnaud Montebourg)及負責數字產業的國務秘書弗勒爾?佩勒蘭(Fleur Pellerin)共同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指控蘋果對法國運營商施加了不公平的銷售條件。
當時,運營商若想獲得 iPhone 的銷售權,必須接受一份被指嚴重失衡的技術和商業規范。這一問題曾引發廣泛媒體報道:例如,運營商被迫承擔 iPhone 電視廣告費用,或在門店顯著位置優先陳列 iPhone 產品。
時隔十二年,案件終于迎來判決。據《L'Informé》報道,巴黎經濟活動法庭于 2025 年 10 月 10 日作出裁決,判令蘋果公司支付總計 4800 萬歐元(IT之家注:現匯率約合 3.98 億元人民幣)的賠償與罰款。
具體包括:800 萬歐元行政罰款、95 萬歐元訴訟費用,以及向三家運營商支付共計 3870 萬歐元的損害賠償金。其中,布依格電信(Bouygues Telecom)將獲得 1600 萬歐元,Free 獲得 1500 萬歐元,SFR 獲得 770 萬歐元。
需要指出的是,蘋果最初僅授予 Orange 獨家銷售權,后在監管壓力下才向所有運營商開放 iPhone 銷售。
法院認定,蘋果長期主導 iPhone 的營銷宣傳,并強迫運營商為其分擔廣告成本 —— 這正是過去電視廣告結尾頻繁出現“Apple / Orange”或“Apple / SFR”聯合標識的原因。根據判決書披露的數據,Orange 每年被要求投入 1000 萬歐元用于 iPhone 廣告,SFR 為 800 萬歐元,而 Free 和 Bouygues Telecom 則各需支出 700 萬歐元。法庭明確指出,此類條款構成“對運營商的實質性支配”,屬于濫用市場優勢地位的行為,因此予以譴責。
此外,蘋果還被指控違反《法國商法典》,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強制運營商承諾采購固定數量的 iPhone 設備;二是嚴格限定零售價格,剝奪運營商自主定價權;三是未經授權訪問運營商的專有網絡數據,或無償使用其持有的通信技術專利。
判決書中特別強調:“iPhone 作為一款具有革命性意義的產品,正在重塑全球移動通信格局,這一技術領先優勢使蘋果在談判中占據了壓倒性的主導地位,運營商幾乎別無選擇,只能接受其苛刻條件?!痹诋敃r的市場環境下,智能手機銷量高度依賴運營商渠道,絕大多數消費者通過合約機方式購機,因此運營商難以拒絕與蘋果合作。
至于為何未支持 Orange 的索賠請求?盡管 Orange 曾向蘋果提出高達 1.08 億歐元的賠償要求,但法院認為,該公司主動與蘋果簽訂獨家合作協議,屬于自愿承擔商業風險,因此應自行承擔由此產生的損失。更廣泛而言,司法機構也指出,各運營商在初期均從 iPhone 的熱銷中獲得了可觀收益,而后才發起法律挑戰,這一時間差影響了其索賠的正當性。
目前,蘋果公司已表示將全力上訴,預計本案的法律程序仍將持續數年。